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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和欧洲是典型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一般来讲,市场机制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只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扮演主导角色。而对于物流这一影响整个国家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及竞争能力的复合型产业,各国政府在其发展过程中,从管理体制和机制、政策法规、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等方面,在职责范畴内也进行了相应的探索和努力,由此对物流业的发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
1.管理体制和机制
由于物流业是复合型产业,政府较难安排一个专职部门来对这个国家的物流业进行统一管理,而是按照相关产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范畴,进行合理分工,并通过建立和运行相互协商沟通的工作制度,构筑起一个国家物流管理的体制与机制,以保障物流业的全面、协调与快速发展。
美国没有一个集中对物流进行统一管理的专职政府部门,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能对物流的基本环节进行管理。联邦州际商务委员会负责铁路、公路及内河运输的合理运用与协调;联邦海运委员会负责国内沿海和远洋运输;联邦能源委员会负责州际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运输;联邦法院负责宪法及运输管理法律的解释、执行、判决和各管制委员会决定的复查;各有关行政部门(如运输部、商务部、能源部、国防部等)负责运输管理的有关行政事务;立法机构是总的运输政策的颁布者、各管理机构的设立者和授权者,它们与相应的州级机构一起,构成美国的全国物流市场管理机构体系。
德国也没有统一管理全国物流业的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基本采取的是政府监督控制、企业自主经营的运作模式。德国负责货运管理的部门是联邦货运交通局(BAG)。联邦货运交通法规定,联邦货运交通局的任务就是监督和控制。为了更好地实施监督功能,联邦货运交通局对所有参加运输的人员在办公室内以及在办公室外(公路、高速公路、停车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其中也包括发货人、中介人或运输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果违反规定,就要受到主管局的惩罚或联邦货运交通局的制裁。
日本虽然没有专职的物流管理部门,但日本运输省的行政职能范围几乎统揽了物流业所覆盖的主要行业。日本政府的运输省成立于1949年,主管陆运、空运、水运的运输行政,还负责对海上保安厅和气象厅以及地方运输局、港湾建设局、地方航空局、航空交通管制部等机构进行管理。随着国营铁路的民营化和交通运输体制的变化,日本运输省于1984年实施机构改革,增设运输政策局和地域交通局等机构,其主要职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和指挥,转为研究和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政策。此外,日本政府还参与和组织物流行业协会,并通过这一中介渠道对本国物流业进行较为集中的管理。[1]
2.政策法规
(1)健全法律体系,保障物流业有序发展
作为长期实行运输、仓储等物流相关产业私有化的国家,美国的物流市场十分活跃,市场的有序发展得益于完善的物流市场管理体系及法制管理体系。美国的物流服务提供者一般是依照其服务内容的不同,在不同的营运范畴内遵守不同的法律条款。具体而言,从事铁路、公路、航空以及内河运输者,必须遵守汇编在《美国法典》中的TITLE49运输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TITLE49法案;从事海上运输者,必须遵守《美国法典》中的TITLE46航运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TITLE46法案等。
德国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物流市场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的重要保障。货物运输法规主要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人员市场准入规定》(2000年)、《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法》(2002年)、《德国通用运输条例》及其补充规定(2003年)、《道路货物运输法》(2004年)、《危险货物运输法》、《联邦高速公路养路费征收法》等。此外,《德国承运商规则》、《对运输保险的最低要求规定》两个规则对德国的运输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日本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物流活动,但在物流业的发展和建设过程中,政府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律法规方面,《商法》及《民法》中规定了物流的相关条款。自20世纪60年代起,通产省和运输省对物流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先后制定了《仓库业法》、《日本国有铁路法》、《道路运输法》等,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物流法》、《物流综合效率化法》。[2]
(2)放松管制,促进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从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国会陆续通过并出台了《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斯泰格斯铁路法》,形成了运输改革的环境。20世纪90年代,美国又相继通过了《协议费率法》、《机场航空改善法》和《卡车运输行业规章制度改革法案》。为适应当今世界航运发展的趋势,美国国会又修改了《1984年航运法》,推出了《1998年航运改革法》。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国家对运输业的直接控制和约束,推动运输业更接近于自由市场体系,从而为充分发挥物流的整体效应和实现供应链的一体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3]
德国于1998年进行了运输法规改革,将原有的法律法规条款压缩到约1/4,建立起了一个新的运输法规体系,将对运输的规制纳入到统一的商业法规体系,通过放松管制,开放运输市场。
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对物流系统进行再建,废除了部分物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了新的法规。其中主要有《物流二法》和《中小企业流通业务效率化促进法》(简称《物流效率化法》)。《物流二法》从物流的角度对物流业引进了竞争机制;《物流效率化法》从商流的视角规定,要针对流通业现状进行改革,形成有效率的纵向流通组织,把零散的小规模商业商店组织起来,进行统一管理。
(3)制定宏观政策,引导物流业健康发展
作为物流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推动运输物流发展的政府政策,美国提出了《美国运输部1997~2002财政年度战略规划》,成为美国物流现代化发展的指南之一。从整体上讲,这个规划是美国物流管理政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国家运输科技发展战略》也确定了到2025年交通产业结构或交通科技进步的总目标。
德国制定的交通运输发展政策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全面,主要包括执行统一的欧盟运输政策、综合运输政策、安全环保政策、价格政策、市场准入政策、收费政策、扶持政策及反垄断政策等。
日本政府在本国物流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始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指导和引导作用。如出台的《大规模物流基地的合理配置构想》(1973年)、《物流据点整体状态的规划设计》(1995年)、《物流基地的整备目标》(1996年)等物流政策,有力地推动和引导了日本流通及物流业的发展。1997年4月和2001年7月通过和发布的《综合物流施策大纲》和《新综合物流施策大纲》,进一步推动已经比较先进和完善的日本物流系统向着更加先进、科学、合理的目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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