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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署第119号、120号、121号公安部令,发布了修改后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这三部消防规章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改前的上述三部规章,是公安部于2009年4月分别以第106号、107号、108号公安部令发布、并于当年5月1日起与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步施行的。公安部在本次修改中,在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以来消防执法实践和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基础上,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有关推进消防监督机制改革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对原规定中的23条作了修改和完善,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对原规定中的18条作了修改和完善,重点是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对原规定中的19条作了修改和完善,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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