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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落地,给航运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并存的。RECP有助于中国参与区域产业链、价值链重塑,但也对航运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抓住机遇、化挑战为发展动力,提升我国航运业的竞争性和保障性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
RECP带来货物贸易变化
RECP的签署,对于航运最直接的影响来自于货物贸易流量和结构的变化。RECP将促进区域内货物贸易总体规模增长。这是因为,首先,RCEP生效后,各成员国之间大规模的降低关税;其次,由于RCEP采用了区域内原产地累积规则,降低了原产地门槛限制,进一步扩大了关税减免的货物范围,这些都有利于区域内货物贸易规模的增长。
区域内货物贸易结构也将发生变化。RCEP将进一步降低由于关税带来的区域分工成本;同时,RCEP对于五大非服务业投资开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资本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因此,RCEP将促进区域内各国利用自身优势进一步细化分工,货物贸易中的中间产品比重将增加,从而提升区域内货物贸易中的单位货物价值。
贸易结构变化为RCEP地区港口基础设施、临港产业园区发展带来契机,也给我国港口企业走出去带来重要机遇。因为区域内航运需求将增加,海运运输距离变短;而更高的单位货物价值则对运输速度和可靠性要求更高。这些变化对于我国船队船型结构、运输组织乃至港口布局和设施条件均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RCEP对于区域内营商环境的改善,将极大促进货物、服务、投资、人员、数据等要素跨境自由流动。随着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推进,这对于我国产业“走出去”也颇为有利。
随着RCEP的实施,东盟对于我国产业投资的大门将进一步打开,为我国产业在区域内更好的布局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我国参与区域乃至全球产业链、价值链重塑提供了重要机遇。我国参与产业链、价值链重塑的过程,也是我国争取运输权益的过程,将为我国航运业提升竞争性和保障性创造有利条件。
航运业面临多重挑战
RCEP对于我国相关市场提出了开放要求,特别是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很多专业服务市场将对外开放,这对于我国航运业如何构造好全程、可控、可靠的供应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我国航运业区域服务网络的可达、可靠和可控性,我国海运支持保障系统(海事、助航、搜救、通信)在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同时,RCEP基于贸易便利化提出的数字化要求也对航运业数字化提出了新的需求。
RCEP在多个章节均提出了贸易数字化的具体要求。如第四章中第九条抵达前处理提出“每一缔约方应当在适当的情况下,规定以电子格式预先提交第一款所提及的文件和其他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处理此类文件”;第十二条信息技术的应用更是从标准、程序、风险管理、发布等方面提出了数字化的要求和倡议;第十五条快运货物中也提出“在可能的范围内,允许通过电子方式,一次性提交涵盖一批快运货物中所有货物的信息”。第十二章中第五条无纸化贸易中提出“努力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提出“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一缔约方不得仅以签名为电子方式而否认该签名的法律效力。”以及“缔约方应当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
RCEP的相关要求对于航运业在货物信息、自身航行信息、有关监管程序和监管信息等方面的数字化具有借鉴意义,同时也是对航运业数字化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对于数字文件和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国际协同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新需求要加快改进、满足要求。
改革创新是硬道理
面对RCEP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不断改革创新,促进我国航运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第一,跟踪监测贸易流量流向,优化运输船型、运输组织及港口功能布局。加强RCEP实施后贸易投资流量流向的监测,及时评估、预测有关贸易规模、结构变化对于船队规模结构、运输组织的影响。特别是对船舶小型化、高速化的趋势判断,以及由于船型变化、运输组织变化对于我国中小港口布局、能力、功能提升带来影响的研判。
第二,支持和鼓励港航业与其他实体产业以产业链协同的方式“走出去”。鼓励港口企业对外投资跨国经营,推动在RCEP地区的港口和临港产业区的开发和运营;推动我国救助打捞力量在RCEP地区布局;加强我国航运企业与实体产业的联动,加强运输权保障,积极发展以境外港口为枢纽的第三国航线服务;借助我国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领域的优势,助力我国在区域产业链、价值链重塑过程中占据有利地位的同时,提升我国港航业在区域乃至全球的竞争力、影响力和控制力。
第三,探索涉及RCEP区域的航线、国内港区内外贸一体化管理。RCEP的本质是通过营商环境的改善,提高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目前我国港航针对内贸运输和外贸运输总体上是分开管理的,与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港口内外贸间设施设备利用水平也不均衡。建议开展相关研究,借助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与海关等口岸部门加强协调,借鉴贸易便利化措施中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不断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在港航领域建立类似AEO制度,改善和提升港航口岸营商环境,在不提高船队和基础设施数量规模的前提下,提高港航服务效率。
第四,积极推动港航领域数字化创新,完善港航贸易基础数据库建设。RCEP中的重要制度创新是鼓励贸易数字化,平台型贸易企业、物流企业是未来区域内贸易数字化的重要趋势。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促进我国平台型航运物流企业发展政策法规的研究(如对无船承运人制度的完善),支持有条件平台企业助推航运数字化发展;另一方面,需要研究如何加强对有关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垄断等不正当市场行为以及数据安全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建议充分利用RCEP便利化条件,积极建立港航贸易数据交换机制,建立稳定的数据获取渠道,完善港航贸易基础数据库建设,为数字化创新和未来港航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第五,探索推进国内港航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考虑到我国港航管理体制的特点(空间分布广、各地管理体制不一、管理队伍能力不同等),建议借鉴RCEP第四章的有关理念和机制,研究探索国内港航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如研究促进不同口岸港航、海事执法统一性的相关标准和共享联动机制;研究促进相关管理程序规则(如进出口、查验、申诉、规定变更等)透明度的方法和机制,促进各方利害关系人能够更为便捷、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利用RCEP新规积极迈入海外市场,抓住先机,让我国航运业抓住RCEP红利,获得长足发展,是全体航运人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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