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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2B交易的商流合同,都是由采购、销售、财务等商务部门参与签订,对于商务部门来说,基本都比较看重数量、价格、品质、结算、售后等商务条款,往往对货物的物权交割条款一带而过,很少会对货物的物权交割的具体条款进行综合考量,但其实,货物交割条款对商品的供应链物流成本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对于跨国贸易来说,由于合同的履约环节比较多,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在商流合同中对货物的物权交割条款通常有11种标准条款,可以划分为四组:E组、F组、C组、D组。
E组条款,以EXW为例,物权交割点在合同中明确的卖方工厂或仓库。卖方只需在自己的地点备好货物,买方负责货物出库后的头程运输、出口报关、干线运输、进口报关、尾程运输等全程所有的费用和风险,EXW是买方承担的责任、风险、费用最大的物权交割条款。
F组条款,以FOB为例,物权交割点在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卖方负责出口报关和工厂至承运人处的头程运输,卖方负责货物离港后的干线运输、进口报关、尾程运输等环节的费用和风险。F组条款有两个关键点:1、卖家负责出口报关,2、买家负责与承运人签订合同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C组条款,以CIF为例,物权交割点在卖方指定的承运人处。卖方负责出口报关、头程运输,并承担干线运输的运费和保险费。买方负责进口报关和尾程运输。C组条款的关键点是:虽然是卖家与承运人签订合同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但物权交割点仍然在承运人处,卖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了物权向买方的转移,买方需要按合同向卖方支付货款,如果货物在干线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卖方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D组条款,以DDP为例,物权交割点在合同中明确的买方指定目的地。卖方负责头程运输、出口报关、干线运输、进口报关、尾程运输等全程所有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只需要在目的地按标准收货。DDP是卖方承担责任、风险、费用最大的物权交割条款。
对于国际贸易来说,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海关,从报关效率考虑,大多数选择F组条款和C组条款,这两组都是卖方解决出口报关、买方解决进口报关,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熟悉本国海关的优势。
对国内贸易来说,由于履约环节较少,且没有海关的因素,所以,国内贸易合同基本都选择E组条款和D组条款。一般来说,卖方市场的商品更多的会选择E组条款,货物出了工厂卖方就概不负责,买方市场的商品偏向选择D组条款,卖方需要把货物送到买方仓库进行交割,卖方最大程度承担责任、风险和费用。随着市场经济带来的生产能力的不断提升,现在卖方市场的商品越来越少,更多的都是买方市场的商品,大量的国内贸易合同默认就是D组条款。
采用D组条款,对买方的商务人员确实比较省心,买方承担的风险最小,物流运输的费用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货到再付款也可以减少资金占压,所以,从商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角度考虑,商务合同最好都是D组条款。但是,从供应链物流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考虑视角和不同的结论。我们从采购物流和销售物流分别来看下:
在采购合同中,由于基本是D组条款,所以采购货物的物流责任在供应商方面,供应商需要将采购货物送至采购企业的仓库进行交割,所有的物流费用和物流风险都是供应商的。因此,供应商在确定最小起订量(MOQ)时,在E组条款的最小起订量的基础上,D组条款的最小起订量就会增加考虑物流费用和物流风险。供应商为了降低物流费用和物流风险,往往会选择整车运输,把最小起订量提升到整车货量,因为整车运输不仅运价低,而且货物倒腾最少,运输过程可控,运输时间稳定,货物风险最小。对于供应商来说,能采取整车运输在D组条款中是最优选择,对于采购企业的商务人员来说,D组条款已经把物流责任和风险都给了供应商,供应商要求最小起订量是整车货量是可以接受的,况且整车运输还有助于提升采购订单的履约率。
但站在供应链的角度,A类库存的使用量大,消耗速度快,适合采用整车订货。但对于B类C类库存来说,尤其是对C类库存来说,库存的消耗速度很慢,采用整车订货,一次到一整车的货物,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消耗完,容易形成呆滞库存,这就会导致库存的无效积压,库存周转变慢,无谓增加仓库储存成本和仓库管理成本。何况在库存的分类中,A类货物只占SKU总数的20%,B类C类货物要占SKU总数的80%,而C类货物往往占SKU总数的50%以上。如果大量的B类C类库存都采取整车订货,就对库存周转的压力非常大。
如果单纯供应链人员去找采购商务人员沟通采购订货批量问题,采购商务人员的理由也很充分:货物的最小起订量是供应商确定的,不是由采购商务人员可以单方确定的,最小起订量除了物流能力的限制,还受到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生产工艺和设备、市场需求规模、合作关系和意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采购商务合同中,供应商已经在价格、促销等方面做出了很多让步,供应商的物流能力只有这么大,不能再要求超出供应商的物流能力,增加供应商的成本,等等。因此,在D组条款下是很难降低供应商最小起订量的。
既然供应商是因为D组条款而提升的最小起订量,那么可以把逻辑倒过来想,如果把D组条款改成E组条款,供应商的最小起订量是不是就可以降低。既然E组条款的最小起运量较低,那么问题就是如何才能实现从D组条款改为E组条款?从D组条款到E组条款究竟有哪些困难和损失?概括起来就是两个问题:1、是物流能力和物流费用问题,D组条款的物流由卖方负责,物流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而E组条款的物流由买方负责,需要买方具备相应的物流能力,并承担物流费用和风险。2、是结算时间点提前带来的资金使用问题。D组条款的物权交割点是在买方仓库,E组条款的物权交割点是在卖方仓库,从D组条款改为E组条款就意味着货款的结算时间需要提前,提前的时间量正是货物从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的一个物流周期。通常国内贸易的纯物流时间,即从卖方备货完成到买方验收完成,平均在3-5个工作日左右。
针对这两个问题,合同物流服务商的价值就可以发挥出来:
1、数据分析准备。合同物流服务商可以与买方的物流部门或供应链部门一起,对买方的历史库存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拉出哪些受最小起订量影响较大的呆滞库存和高周转天数库存,重点分析哪些SKU的最小起订量是因为物流原因,对这些SKU,联动采购、财务等商务人员,一起做好与供应商进行沟通的准备工作。
2、物流能力的准备。是否能够准备好从卖方到买方的低成本、高质量零担物流能力,是能否实现降低最小起订量的关键因素之一。买方的物流能力一般都在销售物流,采购物流能力是买方的弱项,而这正好是合同物流服务商的强项,通过在卖方地点附近的物流网络,以MILK RUN、与其他货物配载搭配、与优质承运商合作等方法,建立起高效的零担物流能力。重点是这个零担物流能力的成本要低,要能够与卖方现在的整车运价持平或差不多,才有更换物流方式的竞争力和说服力。
3、供应链金融的准备。从D组条款更改到E组条款,意味着买方的货款结算时间需要提前付款,会影响财务的日常资金使用安排。而对卖方来说,是能够提前拿到货款,有利于卖方的资金回笼。初看起来是一方受损、一方收益,不容易达成共识,但可以利用供应链金融,来化解双方的损益。例如,改为E组条款后,货款结算周期提前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由供应链金融先行垫付,这样,买方还是可以与以前一样等货物到了自己仓库再结算货款,但卖方就可以在货物离开卖方仓库时提前收到货款,因为卖方比以前更早收到了货款,也可以不再承担物流原因的货物风险,只要供应链金融的资金成本相对社会平均资金成本比较公道,卖方是有动力接受供应链金融的。
4、物流承运人的切换准备。D组条款的物流承运人是卖方的物流合作商,如果考虑从D组条款更改到E组条款,一个方法是如果双方更换商流新合同比较容易,就直接更换商流合同,顺理成章的切换物流承运商,由买方的物流服务商提供有竞争力的零担物流服务,来降低最小起订量。另一个方法是如果双方更换商流合同比较麻烦,也可以双方达成共识,让买方的合同物流服务商,也成为在这个商流合同中卖方的物流服务商,买方的物流服务商可以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零担运输服务,从而有效降低最小起订量。
这是针对采购物流,在通过减少最小起订量来降低货主企业的库存周转天数方面,合同物流服务商可以发挥出重要价值,大有用武之地。
其实对销售物流也同样,合同物流服务商也可以协助货主企业为下游企业服务,提升下游企业的供应链效率,同时也可以使货主企业提前收回货款,并化解货主企业所承担的履约物流风险。而对合同物流企业来说,也可以将服务从货主企业延伸到货主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增加了自己的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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